北仑区有关学校、各校办企业:
根据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供字(1994)第468号》、《1994年财行156号》文件精神,联系本区的实际,以利于校办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筹措教育经费,为发展我区教育作出更多的贡献,特对原有关经济政策作适当修正,现有关规定如下:
一、 关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减免的处理办法:
1、国家免征的所得税留于企业60%,用于帮助企业发展再生产,应以国家扶持金的性质转入“资本公积”不得作为利润参与分配。40%应在每季度末20日前预交到区勤工俭学统筹基金,年终统一结算。
2、企业免缴的教育附加费应每月如数计提,在月税收征收期内全额上交到区勤工俭学统筹基金。返回企业的70%作为补贴收入并计利润,计提所得税。
3、国家和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企业的减免税,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后利润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提留企业法
定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其余按有关合同或协议分配、分红。
三、其他有关规定:
1、校办企业公司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办法一年一定。
2、健全贷款担保手续。各企业一律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进行借贷款担保。企业向银行贷款应按《贷款法》和《担保法》的要求办理手续。
3、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财税部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4、原有关政策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北仑区校办企业公司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校办企业 经济政策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