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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舆论监督的十条主流意见
来源:纪检室 时间:2004年10月9日16:38 作者:dqzc


  实施舆论监督的意图,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难点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对此,《党内监督条例》第八节只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进一步细化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据悉,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当前的主流意见主要有这么10条:

  一、舆论监督一定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全局,有利于稳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舆论监督报道要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积极配合中心工作;要考虑到发展、改革、稳定的全局;要着眼于中央正在解决的重大问题;要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要促进各方面工作的改进。舆论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要从新闻的重要性和工作的指导性出发,选择监督报道的案例和报道角度;不要把领导同志的批示多少作为评价舆论监督工作的标准,不要认为领导同志批示得越多,舆论监督工作的成绩就越大。

  二、舆论监督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导向是新闻的灵魂。对于曝光的事件,从发生的环境、时间到事情的经过等,都不能夸大,不能增添水分,不能刻意炒作。有什么就说什么,一是一,二是二;要客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简单化、片面性;要选择涉及全局性的、对改进工作有着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舆论监督,不要“猎奇”,不要“出奇”。要维护舆论监督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来自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注意时效性。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要把已经处理过的问题再拿出来报道曝光。已经发生和处理过的事,拿出来报道,又不报道处理结果,这样不全面,容易引起报道对象的意见。舆论监督报道要使报道对象信服。

  四、舆论监督要把握好信息来源渠道。群众举报是消息来源的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多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要从党和政府关注的工作中去寻找报道线索。要特别注意:不能根据互联网、小报小刊和境外媒体的信息来寻找舆论监督的线索;不能依靠道听途说的“线索”来进行舆论监督性报道。

  五、舆论监督要出于公心,以理服人,千万不能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舆论监督性报道要与经营广告分开,不能掺杂任何与经营和其他部门和个人利益有关的因素。

  六、要用可靠的队伍、自己的队伍。中央主要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性报道时,不能用社会招聘的临时人员,不能随便使用媒体通讯员的稿件,对于通讯员发来的稿件,要派记者去采访核实。

  七、中央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拿到中央媒体去曝光,对于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件,可由中央媒体进行报道,而一般性的可在地方媒体进行报道。

  八、加大舆论监督反馈报道的力度。在重大事件曝光后,要注意报道地方政府所做的工作,报道他们如何去整改和解决问题,报道问题处理的结果。通过反馈报道,稳定干部群众的情绪,推动工作的改进。

  九、中央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与地方政府沟通,取得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地方政府来说,要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对新闻媒体来说,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这两方面都要讲。拿不准的重要稿件,要请主管部门看一看。

  十、公开报道要与内参报道相区别。按照新闻稿件的发稿方式,《党内监督条例》将其划分为两个方面——“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公开报道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内部反映”主要是通过内参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要多发挥内参报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但也要把握好,注意真实、准确、客观。中央明确规定,新华社内参报道是向中央和各级领导反映情况的内部秘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载或扩散,不得将这类稿件用于法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一般说来,要内参先行,为公开报道作准备。在情况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先发内参或转交有关部门查处,投石问路,探明情况,酝酿成熟,选择时机,再公开报道。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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