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要求内退的教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校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经教育局批准后,提出内退申请的教师必须办理离岗前的相关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正式离岗退养。
3、所在学校会计到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内退教师的工资变动手续。
内退待遇:
1、在内退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职务岗位津贴、调整地方津贴、月奖扣100%、省定补贴扣10%、增发职务工资差额。
2、各类工资标准调整、二年一档增资按在职标准调整,此所增仅为档案工资,实际增资视同退休人员,到正式退休时再一并享受在职人员档次。
3、内退待遇按“当月办理、次月享受”的原则执行。
此办理程序手续及待遇规定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