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勤工俭学体制,是高校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广开勤工俭学渠道,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对于培养学生自立能力和劳动的观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配合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对于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都应把勤工俭学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工作,学校有必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出一套完善、有效的实施办法,切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完善勤工俭学管理机制,明确机构职能。
1. 调整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属的勤工俭学指导中心的组成,指导中心主任仍由总务长担任,成员单位调整为:校长办公室、行政处,人事处,财务处,修缮处,教务处,产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俭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2. 进一步明确、扩大指导中心下属的勤工俭学指导中心办公室的职能。新明确的职能包括:
(1) 开辟校内外勤工俭学渠道,增加勤工俭学固定岗位。
(2) 具体负责勤工俭学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筹集。
(3) 负责全校勤工俭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批各系勤工俭学的报酬支出;检查、督促各系的勤工俭学工作的落实;对全校勤工俭学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整理;以及对各系勤工俭学组织情况进行考核并采用相应奖励的措施。
(4) 就勤工俭学的报酬标准、补助办法、管理办法等向指导中心提出改进意见,经同意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在原有基础上大力开辟校内外勤工俭学渠道,建立较固定的勤工俭学岗位。
1. 巩固发展在校机械厂、图书馆、校医院、保卫部、修缮处、木工厂、校园科等单位的180多个比较固定的岗位。
2. 勤工俭学中心要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积极开辟新的勤工俭学渠道。
(1) 后勤部门应尽量多地安排学生参加各种劳务性、辅助性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勤工俭学岗位数和报酬支付金额应占学校临时工总岗位数和报酬支付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由勤工俭学办公室与后勤有关单位具体落实比例数)。
(2) 中心要建立校内勤工俭学基地,开辟家教、校内邮件投递、送货等服务性勤工俭学岗位。
(3) 勤工俭学中心要制定各系勤工俭学每年应完成的指标。中心将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奖励措施。
3. 各系(院)要努力创造条件,吸收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1) 各系(院)要积极动员教研组、实验室、课题组根据学生的特长和特点,安排适当的教学、科研辅助工作。
(2) 各系管理部门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学生管理助理,系(院)学生科(组)可聘用学生管理助理员专门负责本系勤工俭学的日常管理。
(3) 各系(院)应在95年6月前制定出本系(院)的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对于没有相应办法的系(院),将暂缓拨给困难学生补助金。
4.学校各部门应聘用一定数量的学生管理助理,帮助进行调查研究,实现计算机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促进管理部门直接面对广大学生,扩大服务,做好管理育人的工作。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应纳入各部门人员编制,勤工俭学中心要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落实岗位。
5. 勤工俭学中心要积极开辟校外的勤工俭学渠道,逐步建立校外固定的勤工俭学基地。同时鼓励各系(院)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联系校外勤工俭学岗位。
四、设立勤工俭学基金,加强勤工俭学报酬力度。
1. 从94年暑期起,由勤工俭学中心安排的勤工俭学,报酬由原来的1元/小时提高到1.5元/小时。不宜采用计时付酬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付酬办法。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可参照本科学生辅导员津贴金额支付岗位报酬。
2. 勤工俭学基金由勤工俭学中心负责管理,用于部分支付中心安排的勤工俭学的报酬。
3. 勤工俭学报酬应根据实际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并由中心制定全校统一的报酬标准。
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创造条件,把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结合起来,有效地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 各系(院)、各单位要优先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中心应着重落实占学生总数约3%的困难学生的勤工俭学固定岗位。
2. 学校设立勤工俭学补助金,对于在中心备案的困难学生,参加中心安排的勤工俭学后,除获得相应的报酬以外,还可获得补助金15元/小时。勤工俭学补助金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3. 各系应将学生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结合起来。逐步将困难学生补助金转为勤工俭学补助金。对于生活困难的学生,首先应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再根据参加勤工俭学的总小时数领取补助金。
六、勤工俭学中心应完成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年度最低工作要求。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管理工作的水平高低,给予奖励。
七、进一步充实勤工俭学中心的人员力量,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勤工俭学的科学化、制度化。学校逐步给指导中心办公室配备必需的管理设施,同时中心应主动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保证我校勤工俭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建立约束机制,对违约的学生将取消相应的权利(参加勤工俭学和接受补助)。造成损失的应酌情赔偿。
九、以上意见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通过后,由勤工俭学指导中心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