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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年10月26日9:54 作者:jczc

浙价检〔2007〕25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七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以下简称发改价检〔2007〕242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同级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期间;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和高等院校进行重点检查。省物价局将按照轮查制度的要求,确定部分高等院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期限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按照发改价检〔2007〕242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分三个阶段。10月10日前为自查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为整改阶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教育收费检查点多面广,任务重,各地应结合轮查制度和自查情况,安排检查单位,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抓出实效,避免走过场。

    (二)密切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牵头单位,要及时与教育、纠风等有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确保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调研。各地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探索制度性的解决办法,切实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各市物价局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基金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上报市本级赞助费的收支情况。各市于11月20日前,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统计报表、调研报告等材料分别对口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0号文件、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问题,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9月20日开始,至11月下旬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二)各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情况。

    (三)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标准收费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补课班、复读班等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外以计划外学生、自费生、转学生、旁听生、借读生、非计划生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代收费未及时据实结算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农村中小学强制购买校服等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避免重复检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实施严格的督查,同时国家发改委将继续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

    (二)落实责任。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克服松懈情绪,明确检查分工和目标要求,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到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收费、城市重点(示范性)中小学校各种名目的择校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高等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独立学院和民办学校的学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文件造成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严格落实政策,解决突出问题。

    (四)注重宣传。检查中;要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近年来新出台的重要教育政策进行宣传,督促学校形成学习政策、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电话(010一66096145,010一66096146)的作用,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加强调研。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在检查中注意研究教育收费的新问题和新趋势,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如何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收费、教辅材料、有偿补课、服务性收费等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探索制度性的解决办法。

    (六)认真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对明年重点工作提出建议,并于12月 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调研报告等分别对口报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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