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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来源:
时间:2007年2月28日15:0
作者:jczc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布《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参与分成(宁波市除外)。省对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市、县级可用部分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市县可用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举办高等学校的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高等教育,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决定。
浙江省还指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级政府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充实学校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行政部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遵循部门预算的原则、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安排的原则、足额安排的原则、绩效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办法和程序编制预算。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还要对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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