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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评申报论文中抄袭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人事科 时间:2007年6月12日0:0 作者:rsxx
来源:甬教人〔2007〕13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4〕1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职评申报论文中抄袭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教育局人事处。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职评申报论文中抄袭行为处理试行办法


    一、为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加强师德建设,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必须反对论文抄袭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二、抄袭,是指在论文撰写中,违反学术规范,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为目的的抄录、改写行为,包括:
    1.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2.使用他人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3.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他人论文构成抄袭;雷同部分虽未达到三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4.二人以上署名,非第一作者重复发表或使用了论文的全部内容;
    5.二人以上署名,除第一作者外,论文使用者使用了非本人撰写的内容;
    6.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7.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
    8.其他论文抄袭行为。

    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抄袭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论文进行审核、鉴定和受理群众举报,并根据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论文抄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上交自查报告,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必要时约谈被调查人,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组成专家组对论文抄袭行为进行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作为处理抄袭行为人的依据。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和论文抄袭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论文抄袭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2.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取消次年专业技术的评审资格;
    3.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取消从次年起三年内专业技术的评审资格。

    六、被调查人有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或其他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从轻处罚。
    被调查人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有关学校(单位)应将对抄袭行为人的处理决定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学校教师职评管理的参考。

    七、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论文抄袭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要求。
    收到复查要求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收到复查要求的机构如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

    八、对在名优教师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论文抄袭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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