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教计[2007]16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转发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精神,结合目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2007年教育收费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 高中阶段
1、各学校必须规范办学行为。学校招生数不得突破市教育局下达的计划数,也不得超过规定的班额数。各学校不得以预录取的形式提前招生。
2、必须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必须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20%的规定,该比例应以每所学校为核算单位,不得以市、县为核算单位;收费金额必须严格按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转发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规定收取,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
从2007年秋季开始,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转发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取消各类代办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相应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加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 民办学校
各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必须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各项规定。不得以预录取的形式提前进行招生。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赞助费等其它费用。
四、对调查确实的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坚决按宁波市纠风办等部门出台的《宁波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