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计财之窗 >> 政策法规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计财科 时间:2008年3月27日0:0 作者:jczc

                                          浙教计[2008]60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减轻外来民工子女的就学经济负担保证外来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民工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同时,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民工子女,指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居住证或者具备领取居住证条件,能够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就学的外来民工子女。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后,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的原则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接收外来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经费缺口由县级财政解决,县级政府要将外来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和拨款定额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2008年春季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北仑教科网 版权所有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4层
教科网联系电话:0574-8678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