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宁 波 市 教 育 局
甬价费[2008]54号
关于规范高中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高中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有关收费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 为适应高中新课改实际,高中段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段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据实收取,按学期结清。教材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选定的教辅目录范围内征订。教科书中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本),由学校统一征订;配套练习及选修部分教材,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制统一征订;禁止向学生推销除教科书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等。
二、 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高中段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公开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学校代办服务实行“代办登记制”,学校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意见,高中、民办小学、初中学生经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才能收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帐、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应向学生出具费用收支清单,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 自2008年秋季学期起,取消高中段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代管费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代办服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