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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作者: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发布日期:2009-2-23 11:56:53 阅读次数:1401 来源: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关键词: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二、许可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三、办理程序:

受理→承办→现场考察→检验→审核→批准→办结

设置条件和标准申报材料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8)房屋安全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4、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单位举办幼儿园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

(二)申报材料:

1.办校(幼儿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其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并提交上市公司证明文件或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教育品牌证书、品牌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4.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10.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要按照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聘任校长核准办法进行)、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齐全的填写《宁波市民办学校登记表》一式三份;举办幼儿园的填写《宁波市民办学校登记表》一式二份,举办幼儿园的还要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变更有关内容(凡变更项目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第八条第2款或第九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8款之规定);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八、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九、承诺时限: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十一、联系电话:

86781923(教育局)86783575(窗口)86780000(语音查询)86783499(投诉)

十二、中心网址:

  http://www.blxzfw.gov.cn
 

 

北仑区教育局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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