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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教育局行政审批(核准)实施制度如下:
一、教育局审批(核准)事项:
1、审批事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
2、核准事项: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制度
教育局行政审批(核准)由教育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督导室(419室)。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4层,工作电话:86781919,传真:86781919,邮箱:service@bledu.net.cn
三、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在北仑教科网(www.bledu.net.cn)主页“为您服务”栏目上公布教育局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并可进行网上受理、网上答复。
四、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1、教育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后,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程序和所需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交由教育业务科审查办理,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核准事项交由人事科审查办理,办理时间为考试、考核全面通过后15个工作日。
2、在审查办理中如发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有关责任科室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受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会按照《宁波市教育听证办法》组织实施。
五、教育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收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和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经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按期归档。
2、对审批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实行批后监督检查制度:
(1)实行年检制度。
(2)对办学广告、招生简章实行备案制度。
(3)对收费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4)对全日制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5)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置学生收费、退费事项。
3、对教师资格实行认定后管理制度:
(1)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对遗失或损坏教师资格证书的,在本人申请后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补发;
(3)对丧失教师资格者,收缴证书;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对应当撤销教师资格的,收缴证书;被撤销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没收假证,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监督、举报电话:教育局纪检室86781910;
局长信箱:北仑教科网(www.bledu.net.cn)主页“局长信箱”栏目;
信函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4层北仑区教育局;
邮编:315800
六、教育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科室或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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