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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教育局行政审批(核准)实施制度如下:
一、教育局审批(核准)事项:
1、审批事项:
(1)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3)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
2、核准事项:
(1)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2) 民办学校招收简章和广告备案。
(3)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年检。
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制度
教育局行政审批(核准)由行政审批科主办。由北仑区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117、118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制度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职成教科(414室)。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4层,工作电话:86781923,传真:86784419,邮箱:zcj@bledu.net.cn
三、网上公布制度
批准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在网上公布批复文件和有关信息,可在北仑教科网(www.bledu.net.cn)主页“行政许可”栏目上查看。
四、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1、区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117、118窗口)统一受理后,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程序和所需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批事项交由行政审批科审查办理,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招收简章和广告备案,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核准事项交由人事科组织实施,认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
2、在审查办理中如发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有关责任科室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受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会按照《宁波市教育听证办法》组织实施。
五、教育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收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和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经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按期归档。
2、对审批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实行批后监督检查制度:
(1) 实行年检制度。
(2) 对办学广告、招生简章实行备案制度。
(3) 对收费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4) 对全日制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5) 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置学生收费、退费事项。
3、监督、举报电话:教育局纪检室86781910;
局长信箱:北仑教科网(www.bledu.net.cn)主页“局长信箱”栏目;
信函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4层北仑区教育局;邮编:315800。
六、教育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科室或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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